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具体看下面http://cache.baidu.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e8d3d4f07dd743ca080462482d45f93130a1c187ba0fc7063565f8e99616103af4d57eef02172405966e8c5dccd179ded9d3f5ffe3044000bf73705a013b8ca3632b12b872dedb86fe1ad8432&p=882a9642889818b70cbe9b7f7f44&user=baidu
红灯停,绿灯行。靠右开。
我国的交通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条件和通行需要,道·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的道·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道行驶交通规则: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有限速标志的·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Σ险的·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段、口,或者在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û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的道时,遇行人横过道,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Σ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Σ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λ除外。
在道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有非机动车道的道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口或者横过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口,或者在有过街设施的段横过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Σ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靠右侧行驶
靠右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