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按揭购房中存在三方当事人:购房者、开发商、银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属于买卖关系,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该司法解释所称的“房屋”应当是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婚前按揭房”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无需法院进行分割,因此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宜判决的情形。另外,因购房而产生的贷款也是属于一方的婚前债务,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没有借款的证据,则推定首付款为赠与财产.离婚的要先确认房屋归谁,然后把已经交纳的房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剩余的贷款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