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取保候审。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理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等等。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 ,并不是无罪释放 。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律规定,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实务中,在此阶段取保很困难,因为好多检察机关内部办事规则有时视这时办取保有错案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