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临时性,冲动性因素较大,因此其可改造性,可教育性也较强。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办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实行特殊保护,如设置特殊席位,对待方式,不使用戒具等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