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让的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2025-03-20 0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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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李某驾驶其向许某购买(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轿车将刘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刘某住院治疗,花费10万元。该车已由许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许某的轿车系拼装车,系其从关某处购得。因李某、许某拒绝赔偿,刘某诉至法院。那么,多次转让的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知,多次转让的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李某驾驶轿车将刘某撞伤,对该损害结果,肇事车买受人李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许某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刘某医疗费1万元,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李某、许某、关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解读

依法规定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违法转让者、受让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