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