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发票开具问题,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4-12-22 1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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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回答2:

当你收到款项或确认了收入,纳税义务就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