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购的产品捐赠,和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捐赠,同样是视同销售

2025-01-02 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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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回答2: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不需确认收入,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假设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成本为80元,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标部分应作调增处理;2、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是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的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的“调增金额”列内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