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有固定收入就算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孩子多的话也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按照行业内的平均收入参照上面比例给于。子女成年后,经济收入能达到当地的平均水平后。可以不用继续给抚养费。如果是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且南方还有能力给于抚养费,那还是要给的。
抚养费法律有规定的给付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工资总额的百分之20到30
南方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