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的概念、性质、与储蓄卡的区别、主要种类。
1、信用卡的概念。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塑料卡片,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
2、信用卡的性质。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即当您的购物需求超出了您的支付能力或者你不希望使用现金时,你可以向银行借钱,这种借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手续费。信用卡就是银行答应借钱给您的凭证,信用卡将可以告诉你:你可以借银行多少钱、需要什么时候还。另外你还可以在你信用卡中没有钱的情况下,直接从ATM机器中取出现金。信用卡可以透支现金,透支现金没有免息期。
3、信用卡与储蓄卡的区别
首先说信用卡,信用卡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可以透支,所谓透支就是说在你没有往信用卡里存钱的情况下就可以刷卡消费。
储蓄卡中存钱才可以刷卡消费。
其次使用储蓄卡刷卡消费必须使用密码,信用卡则不同,您可以选择仅凭签名消费,也就是说在您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后仅仅需要签上您的名字即可。
再次在储蓄卡内存钱是有利息的,但是在信用卡内存入现金是没有利息的,不仅如此,将钱存在信用卡内再取出来还要缴纳高额的手续费,信用卡的作用是刷卡消费,不适合用来存钱。
4、主要种类
(一)按发卡机构不同,可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
(1)银行卡。这是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也可以在发卡行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设有自动柜员机的地方随时提取现金。
(2)非银行卡。这种卡又可以具体地分成零售信用卡和旅游娱乐卡。零售信用卡是商业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如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等,专用于在指定商店购物或在汽油站加油等,并定期结账。旅游娱乐卡是服务业发行的信用卡,如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用于购票、用餐、住宿、娱乐等。
(二)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
(1)公司卡。公司卡的发行对象为各类工商企业、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部队、团体等法人组织。
(2)个人卡。个人卡的发行对象则为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城乡居民。个人卡是以个人的名义申领并由其承担用卡的一切责任。
(三)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可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
(1)贷记卡。它是发卡银行提供银行信用款时,先行透支使用,然后再还款或分期付款,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也就是说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上无存其清偿的方式为“先消费,后存款”。目前国际上流通使用的大部分都是这类卡。
(2)借记卡。它是银行发行的一种先存款后消费的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事先在发卡银行存有一定的款项以备用,持卡人在用卡时需以存款余额为依据,一般不允许透支。
目前我国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基本上属于借记卡,但是允许持卡人进行消费用途的善意、短期、小额的透支,根据不同的卡种,规定不同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同时支付利息。因此,实质上是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二、法院可以冻结当事人的信用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的人的银行存款,这些存款当然包括信用卡上的存款。但信用卡是银行给你的授信额度,并不是你的私人财产。所以法院不会冻结你的信用卡额度,但额度以外的私有资金如果在信用卡账户里,法院是一样可以冻结、扣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