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书证,也不是专家意见,它符合鉴定意见的所有特征,所以可以归类为鉴定意见。
但由于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来解释对这一重要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作出明确的性质定位,导致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出庭身份是以证人身份还是以鉴定人身份难以确定。
民事诉讼 (汉语注音:mín shì sù sòng 英文释义a civil action;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国务院法制办《对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工伤认定复议事故的证据。因此,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郭全保暂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