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2、 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公司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
4、物业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大会能依法辞退这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我国《物权法》赋予了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选择权,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业主有权更换。本案中,物业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无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有权予以更换,不必经过开发商的同意。
5、【案例分析】 满意的物业公司难进小区 2004年底,上海“创世纪花园”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以最低分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移交工作,并采取各种手段阻挠中标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的工作陷入了困境。后在当地房管部门要求下,鹏欣物业撤离小区,向业委会办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