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发 票是增值税普通发 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7年7月1日起按照11%的扣除率、2018年5月1日起按10%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 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农产品收购发 票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 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是这样的。国家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且,为了鼓励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对于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买农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10%扣除率(用于生产16%税率产品的,扣除率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尽管这样的农产品在购进时已经是免税的。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于在流通环节从经销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农产品,收到该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代 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扣除率(生产16%税率的产品扣除率是12%)。但是,为什么非得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因为经销(非生产)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与经销其他货物也是一样的,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从这样的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也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的。但是,国家为了鼓励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所以就允许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而不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的(即3%征收率)抵扣。
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也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经销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者是有区别的。而经销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交了税,购买方才可以抵扣,所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是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优惠政策的。
普票、专票都按10%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