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多久被认定为失踪?失踪注销户口怎么办理?

2025-01-07 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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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满二年可申请宣告失踪,满四年可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注销失踪人口户口各在程序大同小异,以杭州为例:

《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二)被宣告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三)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宣告失踪: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再如,债权人。

3、申请书;

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4、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平安杭州-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回答2:

公民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会被认定为失踪人口,失踪人口注销户口办理,需要按照当地户籍文件带上公安部门的失踪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资料、亲属书面申请等资料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户口注销。

一、国家明确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认为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明确,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二、各地对于失踪人口注销流程不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北京为例子,当地《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失踪注销户口属于迁往市外户口登记,当地失踪人口注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一)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二)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三)迁出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失踪人口注销参考流程如下:

(一)填写迁往市外户口登记簿,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迁出人为迁出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或注销章;

(八)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或注销章,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注明“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被认定为失踪人口以后,申请办理失踪人口注销户口需要按照当地户籍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所需资料需要咨询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科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