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义务或者逃避履行义务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为:(1)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
(2)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执行到位。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应当履行法院裁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携带法院的裁定书(或调解书)和身份证,到做出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审查申请求强制执行文件材料,决定是否立案;
3、法院决定立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
4、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通知被执行人按照裁定书或调解书履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
5、人民法院执行中止或终结。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决定;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的,执行终结。
6、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