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都有管辖权,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即A区公安机关管辖。若双方争执不下的,可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部)指定管辖。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2、由A区、B区公安机关管辖都可以,因为A区是最先受理的,B区是主要犯罪地。最终的管辖应该由公安部指定管辖。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3、“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并“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有误。违背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
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
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
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
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