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政府组织形式和名称有很大差异,但都与其政权性质相适应。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所领导的政权是人民政权,政府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根本宗旨。按管辖权力范围,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1.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秘书长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除法定的组成部门外,还设有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这些机构的主要领导由国务院任免。但这些机构的工作作为国务院工作的组成部分,仍要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