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问的这个问题,不能一下回答:要付还是不付。
我先说政府的政策规定: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综上所述,您是否符合了上述的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
如果符合了,老板没发高温津贴,老板违法,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主张您的权利。
如果没有符合,那老板可以不发高温津贴,不发老板没违法。
当然待遇好的单位,没有达到发放的条件而老板发了,或多发了(高于10元的标准),那是另外一个方面,是老板的人性化,是员工的福利。
此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
政策规定36度以上。39度基本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