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每天只工作2小时,工资只有8元每小时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2024-12-16 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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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兼职人员工资制度 (工资的构成) 第一条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 2. 3. 基本工资; 交通津贴; 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 第二条 1. 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 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工局所制订的最低给付额。 3. 员工因私事请假或迟到、早退、私自外出而未能执行勤务所造成的缺勤,不得给予其工资,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等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 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第三条 1. 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小时工资部分)×1.25=加班津贴 2. 深夜执行勤务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加给上项所得的四分之一,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交通津贴) 第四条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五公里以上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尾数的处理) 第五条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第六条 1.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4)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 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庆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21日开始到当月的20日为止,并以当月的29日为工资给付日。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第八条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七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支给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奖金) 第九条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规定为绩效优良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奖金计算及给付) 第十条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七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资料摘自《广州律师在线》

回答2:

所谓兼职在法律上一般称为非全日制用工,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了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回答3:

小时工资来讲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符合目前的最低工资制度 只能说这种安排不够人性化,但是不违法 兼职人员不受劳动法调节
麻烦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