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学生有事相求,恳请指点迷津。 甲有个人房产院落一处,有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都是2000年办理的。2001年甲和乙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7年,甲将该处房产赠与女儿丙,并公证,公证书上标明的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的编号。房产证的建筑面积是50平方米,院子是100平方米,赠与时,实际的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院子是150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都没有办理产权证和使用证。2011年拆迁,甲重病在身,言语不清,行动不便。乙将丙诉至法院,称丙领取的安置补偿款应当归还甲乙二人,理由是,只赠与了50平方米,多余的没有。同时乙以1妻子的身份代表甲(甲现住半身不遂偏瘫,说不清楚话,一时清醒,一时糊涂),起诉丙,要求撤销2007年的赠与协议。理由是丙领取了50平方米以外的补偿款,侵害了甲的权益,所以依据《合同法》192条,要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