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前立的遗嘱,在过世后在两年内继承人未继承也不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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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这要看这遗嘱符合以下规定吧,是不是合法,如果符合 就有效,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一、遗嘱的概念及内容。
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身后财产和事务的方式。遗嘱只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具备: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婚姻状况、子女状况;遗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或存放地,财产来源,指定继承人姓名、相互关系及应分给的遗产;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姓名、年龄、住址;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此外,对遗产如何使用也可以提出具体要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并且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另外,通过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另一种方式是遗赠,《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赠法律关系中,接受遗产的人称为遗赠受领人,立遗嘱人称遗赠人。
二、遗嘱的形式。
因为遗嘱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方法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立遗嘱的形式提出了必要的要求: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确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本人声音固属不能被人篡改,但是遗嘱人是在什么情况下立遗嘱,表达的是不是本人真实意思,需要有客观证明。所以《继承法》对这种形式的遗嘱同代书遗嘱作了同样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对口头形式立遗嘱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一,一般情况下不许采取口头形式立遗嘱;第二,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立口头遗嘱就失去其法律效力。
为保证见证人客观公正,我国《继承法》第18条还对见证人的条件作了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撤销遗嘱时,如果遗嘱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撤销时也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否则原立遗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撤销后,如果遗嘱人未立新的遗嘱,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不是,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发生效力。至于遗嘱执行问题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