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2024-12-22 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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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不是公务员(国家干部),他虽然隶属于乡镇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谓村民自治,村长只是一个村委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书记和主任是等级的,一个管理党组,一个管理财政。
首先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那么作为群众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确实可能触犯贪污罪。村委会成员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如发放救灾款项等,则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可能触犯贪污罪。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解释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构成贪污罪。

回答2:

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由于经常受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协助从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也能以受贿论处。
检察院当然有权力查办。很常见。

回答3:

是的,但是各职位会有所差异

回答4:

  新刑法实施以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
  务的人员”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问题,一直不明确。由于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由此导致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
  织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处理,成为当前农村反映较多的一
  个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目前,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理由是:(1)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村委
  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农民,不享受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所履行的职能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依法从事
  公务的范畴,对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不能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2 )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
  定看,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公务,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也视为“公务”与立法精神不符
  。
  二是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要理由是:(1 )
  村委会虽然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的同时,又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执行政府指令,组织村民完成国家行政任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2)当前, 农村基层组织实际承
  担着大量的政府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代表着党和
  政府的形象。实际生活中,一些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腐化问题十分严重,在一些地方几乎占到了近年查处的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一半,如果今后对这些人员不再按贪污贿赂犯罪查处,将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
  斗争的认识及信心。
  三是区分说。这种观点认为,对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应部分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理
  由是:(1 )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节中对村委会作
  了规定,这表明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却是政权组织在基层的延伸,与基层政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
  系。(2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党章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同时,还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
  作。农村党支部的主要工作是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
  权。由此可见,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所从事的工作是由集体公务和国家公务两部分组成的。(3)当前, 村委
  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所实际承担的任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单纯的本村自治事务,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
  兴修水电,村提留,集资办厂、办学,建设村庄,兴建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农资供应等,对此不能视为依法
  从事公务。这些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应以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论处。二是具有政府行政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希望工程等通过政府或者专门机构发放的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分发,代征、代
  缴税收、收缴乡统筹,国家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发,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和措施
  ,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和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有关人民代表选举、户籍、征兵的组织、管理工作等,这些工作均
  具有“公务”性质。这些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成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关系
  到农村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对此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合理反映客观实际。我们认为,在上述主张中,区分
  说是比较切实可行的,它既充分考虑了村委会和村级党组织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又体现了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
  员规定的精神。实践中,在理解和把握这一问题时,有几点是需要明确的:应该肯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是
  国家工作人员;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性质应一分为二地看,其中有的工作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有的工作属
  于依法从事公务,区分的关键是看其是属于自治事务还是受委托从事政府行政性质的事务;承认农村基层组织
  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部分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并非等于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说这些人员
  在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对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现
  实生活中,自治事务与“公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在确定具体行为的性质时,应综合
  分析、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