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要明白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笔迹鉴定是通过收集当事人的笔迹书写样本,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其稳定性的书写规律,再与要检验的字迹进行比较,确认是否同一个书写,通常情况下,孤立的两个签名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为单个字迹不能反映稳定的书写特征,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如果两份笔迹都是书写自然,没有伪装,而彼此间书写水平有明显差异,还是可以做出同一人或不同人书写的结论。
找不到签字人并不是拒绝鉴定的理由,如果这样遗嘱都不能鉴定了?但难度很大,正如前面所讲,因为鉴定需要提供比对样本,而样本是需要诉讼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才能使用,鉴定机构不对样本的真实性负责。但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取样本,寻找签字人以前书写过的而且是没有争议的签名,如婚姻登记,身份证更换,公证书或房屋交易等非本人无法办理的事情,或有证据证明是签字人书写的字迹都可以做样本,根据这些样本进行鉴定。对方如果要推翻鉴定结论首先必须证明以上签名虚假。如果你能收集到签字人的书写样本,法院是没有理由拒绝鉴定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文检司法鉴定”,应当有明确的书写人,应当有可以进行比对的检材,没有检材无法鉴定。
感觉你所说的只是要求签定这两个签名是否为一个人所写出的应该不需要签字者吧。呵呵,只是个人的想象。
因为没有比对。
就是鉴定出来,也没有法律效力。
你怎样证明哪一个可以作为证据。
我个人认为:法院说的正确。如果找不到人没办法比对鉴定真伪,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