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08]185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4-11-26 12: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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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川办函[2008]1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现就(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具体操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参保缴费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原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超龄人员。包括原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及街道所办集体企业工作过的超龄人员,不包括在乡镇企业及村社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原国有企业未参保的超龄人员可纳入此范围。
  (二)因各种原因返城未安置工作的超龄城镇知青。
  二、资格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凭个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资料、户口薄和身份证,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
  (二)符合条件的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凭知青安置部门的派遣证、返城证明等关于手续和身份证、户口薄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认定。
  三、缴费基数、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确定
  缴费基数可由超龄人员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工资指数既按相对应的基数直接确定(如:按60%基数缴费,指数即为0.6)。个人账户额按相对应的基数乘以8%乘以15年一次性核定。缴费基数一旦选定不得更改。
  四、缴费年限确定
  1992年4月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本次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五、待遇计算
  经批准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中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超过70岁的,其计发月数均按70岁相对应的月数(既56个月)计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1996年前年限。
  六、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人自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回答2:

到四川省政府网站去查,一定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