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献血人员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二)体重:男性大于50公斤,女性大于45公斤。
(三)血压:90—140mmHg/60—90mmHg,脉压:大于30mmHg。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运动员大于50次/分。
二、哪些人不能参加献血
(一)本人带有传染病病原体,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艾滋病抗体、梅毒抗体阳性等。
(二)患有不宜献血的疾病,如美尼尔氏综合症、结核病、心血管疾病等。
(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者、男性同性恋者、卖淫嫖娼者、性乱者等。
三、献血前后注意事项
(一)献血前
1.献血前头天晚餐和献血当日早餐应吃清淡饮食,如馒头、包子、稀饭、饮料、糖水等;禁吃油腻食物,如鸡、鸭、鱼、肉、蛋、豆制品、高蛋白等食物,以免造成脂肪血;献血前也不宜饮酒、不宜服药、以免患者输血后引起不良反应。
2.献血前保持充足的睡眠,不必过分紧张,保持良好心态。
(二)献血中
保持舒适体位,穿剌时紧握拳头,穿剌成功后拳头有节奏地交替放松、握紧。拔针后用棉球压迫止血5—10分钟,4小时内不要弄湿针眼。
(三)献血后
稍事休息,喝点饮料或吃些小食品,保护好针眼、防止感染,24小时内避免剧烈运动,注意休息,可吃些猪肝,蛋类、肉类等食物适当补充营养。
四、首次献血者请携带身份证,再次献血者请携带无偿献血证以便登记。
特别提醒:在献血者献血前血液检测中,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是导致献血者血液不合格的主要原因。ALT增高的主要原因是肥胖、饮酒、服药、劳累、休息欠佳所致,为确保所献血液合格,献血前避免处于上述状态。
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2.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
心脏病患者;
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
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
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
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卫生所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献血禁忌症的鉴定。
第十条
经血液检查符合健康要求者,如突患感冒等急性病症应暂缓献血。
根据你的身高和比重得知你应该是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明确规定凡男性体重大于或等于50kg,女性大于或等于45kg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能参加无偿献血,你的体重可以献200ml/次,如果你的体重能超过55kg,献400ml/次就更没有什么问题了。献血前注意事项:尽量吃清淡的事物,避免油腻高脂食品,保证充分睡眠,不要喝酒,轻松的心态迎接挑战,透露一下,每隔至少半年可以献一次,我已经献了十几次了,每次献完都很开心,因为我的血液合格可以救助很多生命,很充实。我健康,我献血,我自豪!注意献完血后,短时间内不要从事剧烈运动或工作,只要多喝点水和保证充足休息就OK啦,但愿你能如愿献上你的爱心,好人一生平安!
第三章 献血人员健康要求
第八条
献血的年龄要求为:男、女性均为18~55周岁。
第九条
献血的健康要求为:
1.男性体重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女性体重45公斤(含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缺者。
2.患有以下疾患者,不属献血范围:
患有肝炎史、血吸虫病史;及HBSAg阳性者;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患者;
心脏病患者;
慢性肾炎、胃十二指肠溃疡出血(五年内)及上消化道出血患者;肺结核(不包括转健)及其他结核病患者;
美尼尔氏症、主要器官切除等患者;
过敏体质及晕血晕针者;
患有慢性病及体弱多病者;
孕妇及哺乳期女工、残废等。
卫生所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献血禁忌症的鉴定。
第十条
经血液检查符合健康要求者,如突患感冒等急性病症应暂缓献血。
第四章 献血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献血办应于月前(30天)确定无偿献血实施日期及实施流程。献血办应及时下达指导性指标。
各部门在动员落实无偿献血人员时,无报名者系统健康资料应按指标的1:2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若有报名者确切的健康资料,应主动剔除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的人员,并按1:1.5的比例安排无偿献血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卫生所应及时审核无偿献血报名人员健康条件。如有明显不符合献血年龄和健康要求者,应立即通知报名人员所在部门,或学生所属学院(或责任单位)。并负有禁止不符合献血健康要求的人员参加献血的责任。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采血时,献血办和卫生所医务人员必须在现场全程陪同。如有意外,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所在部门领导应主动关心,必要时应上门家访。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开设献血营养专窗,专窗专供。其他人员不得享受。
营养专窗应按原料(包括调味品)定价,自献血当日起专供一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无偿献血的规定,每名无偿献血者,每份血(200cc)营养补贴现金不得超过200元。营养补贴由献血办统一发放,部门或部门下属单位不得另行发放补贴。
无偿献血者,公假3天。学生周内免予参加体育锻炼(含体育课)。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者通过血液检查后又拒绝献血者,应全额赔偿血液检验费用。情节恶劣者影响较大时,将报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校外招募献血人员以骗取增加名额。违者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献血办、宣传部应做好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工作,弘扬无偿献血工作中的文明新风、好人好事。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献血办申报,党委和校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即日起均自然终止。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经过一般体格检查和血液初筛检查的身体合格者,都可参加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