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理学?这是一个原初的问题。而个人觉得这也是汉语法学自找的问题,因为jurisprudence这个词本身就包含了太多的含义,再经由拉丁语转译到英语的时候,含义不知转变了多少,而经由英语再转译到汉语的时候,就更是沧海桑田了。jurisprudence一词现在在中国法学界翻译过程中一般做两种意思依照不同语境而定,一是法理学,比如经典的红皮法理教材的英文名字就是这个,二是法学,如《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英译本的法学就是jurisprudence。众所周知,juris是从拉丁词语jus而产生前缀,但凡juris-开头的,一般都与法有关,于是我们就试图把jurisprudence拆开来看,juris和prudence,手中没有太权威的英汉字典和英英字典,所以借助小词典和电子词典查出prudence的含义是:“谨慎、节俭、精明、深谋远虑”似乎后两个解释能和法学沾边。所以,不妨认为jurisprudence所具有的特征应该是含有思辩性与科学性的。而结合法律史来看,对法律做系统的学理研究是从罗马法复兴以后的,包括教会法和学者法,而当时的法律材料也是被重新发现的民法大全。在Berman的《法律与兄悔革命》里,也曾提到经院主义的方法,即先预设一个权威,然后对通过经由权威而推演出来的悖论的整合达到系统性。所以,可以认为最初的jurisprudence是和法律逻辑与法律技术相关联的,也就是Pound说的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而后来的自然法学说又将古典理性的概念放置羡纤正入了法学之中,然后经由理性的不确切含义,又转生出了正义等含义。jurisprudence又和法律哲学建立了关系。后来各种学说一股脑的都往jurisprudence里面注入内容,使得他就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关于法及其法现象、运行、组织等等诸多学说。在此,既有经验的也有理性的,既有形而下的又有形而上的,总之,这个词要寻找一个在汉语中的确切对应物实在是比较难。但国内现在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是,法理学能否等于法律科学?Pound在这里就将jurisprudence等同于the science of law,如果我们将科学一词做一个狭隘的定义,认为其必须建立在那些可经过实验验证,能通过一系列数学资料推导出绝对规律的学科的话,那么法理学确实不能算是法律科学,至少有一部分不是。考虑到Kant所谓的感性、知性、理性的三分,这种科学观解决的也只是知性的问题。而法理学也涉及到了太多理性的东西,并非用数学公式能够建构的。但这种科学的概念本身是否合适,或者是科学的?Kaufmann就曾指出学科成为科学有着一些最低条件,即它必须与借由一个合理的方法可被获得的认识有关,而且这些认识必须是与事物相联结的,这些认识必须处于一种论证理由的关联,而且这些认识必须是可验证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他确实又是一种法律科学。所以,用法律科学来定义法理学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科学一词尚需定义。现在国内研究生考试招生,一般都不成法理学为法理学,而称其为法学理论(legal theory)。而这里也存在这不小的问题,如果和legal practice相对的话,那么legal theory是否应该包含the theory of civil law or criminal law?而且法学理论一词本身就中文来讲也不严谨,xx学就涵盖了理论的意思,xx学理论似有重复之意,而且有大而化之之嫌。而理论往往要对应实践,那么法学实践是什么东西呢?所以,现在学者都爱以法哲学来代替法理学,而且许多国内的教材也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但法哲学里面会有所谓法的运行这些具体化的形下概念吗?个人觉得jurisprudence一词,还是依惯例翻译成法理学较好,而其中法学的意思,实际上和法理学并不矛盾,他们都是超越部门法、部门法理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构建。而至于其他的含义比如法律体系、司法过程等等,竖简则也可将其归入法理学的含义之中。而法理学并非仅仅是法律哲学,他同时也包括了法及与法有关的概念、现象、制度等等,一般叫做法的一般理论。但同样,法的一般理论也不能等同于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律的一般理论技术与经验的层面之上更需要一种反思性的理论,诸如法的本体、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形态概念的关系、比较法总论等等。而我们也大可不必将法律科学这个词视为洪水猛兽,将其看作是受还原主义和决定论的影响,科学一词本就不等于自然科学。而不管Pound这里就采取了这种广义科学观。
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
(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败散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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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
(一)从法学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戴维•沃克的理论;
(二)从归纳和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法理学中的‘批发’和零售问题”;
(三)国内目前在法理学研究范围、范畴、原理、原则、规律上普遍认为法理学研究范围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
1、 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
2、 法的基饥租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
3、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
4、 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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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
(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
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
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
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二)创始人: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
(三)标志性著作:《法理学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年);《法烂枯兆理学范围》(1861年再版)以及《法理学讲演录》(1861)
(四)奥斯汀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
1、将法律与道德分开:法理学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是应当存在的法,法理学不同于伦理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在法的特质和厘清实在法的各种概念术语。
2、分析的方法:即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对象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规范的考察,通过对这些对象的分析,发现那些作为法律体系逻辑前提的原则、理论和概念,并即此来安排司法和行政裁决的权威性资料。
通俗的说就是像楼上这位朋友解释的,你看着很多,又看早早山得晕呼呼的,看的时候好陆中象很有道理,但睁孝看完又好象什么都没看的东西。
法律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