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2024-12-23 04: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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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第三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律学思潮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1)社会现状

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

汉承秦制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灾异”

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

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2)原心定罪

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谶纬神学思想: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东汉《白虎通义》

反谶纬神学思想

王充、仲长统

——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张杜律)

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

杜预(《律本》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玄学的产生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提倡的纲常伦理

“名教政治”

缺陷:与烦琐的经学和谶纬神学迷信相联系

“名教危机”

(2)门阀士族内部派别斗争激烈,一部分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义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同罪异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人物简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2) “气”

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气”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

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伦理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条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礼去政”

回答2: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表现为"铸刑书”(郑国)、"竹刑”(邓析)、"铸刑鼎”(晋国)、《法经》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变法。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摆出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还有春秋决狱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名例律的演变,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法律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结果——《唐律疏议》。主要把握《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如类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三、《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1)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2)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3)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回答3: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法律主要起源于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战争。古人将这些战争称为"刑征"或"刑伐".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统一的纪律,于是首领的军令成为每一个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军纪军规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甘誓>>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种在作战前当众发布的誓词或者说军令就是一种比较多见的法律形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昭公六年》)不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罚方式也来源于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黄帝与蚩尤战争中产生的,蚩尤战败后,黄帝对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杀,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称"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异族时创造的,《尚书吕刑》中有记载"爰始淫为劓、刵、椓、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绝苗民,无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几种方式。也就是说,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和异族联系,和暴力制裁联系,这对后世影响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数人仍把"法"和"刑"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顺教化,即是和自己不处于同一范围的人,因此得出结论,对这些人以重刑惩罚,便是理所当然。中国古代刑法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一种"人性本恶"的指导思想上的。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乐,好逸恶劳,趋利避害,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张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韩非子也说过:"重罪者人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所谓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轻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罚.中国人的重重刑传统使得整个封建社会法律所采用的刑罚普遍较严厉。就以死刑为例,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斩、枭首、弃市、戮、戮尸、肢解、剖心、炮烙、射杀、凌迟、醢(捣成肉泥)、车裂、活埋、磔(分裂人体)、具五刑(五种极刑并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随西方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法制逐渐走向现代化,法律的轻刑化才逐渐得以实现。这个观点在实际也得到证明:以刑法本身为例,中国封建社会中,几乎没有真正意义的民法,没有违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统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门法产生,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由全面保护各种利益逐渐演变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化必须与之相吻合。但我国刑罚轻刑化和死刑的废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与世界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