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有所规定,《刑法》原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之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此之外的主体不能构成此罪。因此属于特殊主体,而非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是一般主体,已经改为了16周岁以上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