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灵魂和核心,是其哲学观点及其思维方式和体系框架的基本规定。概念论又是逻辑学的灵魂和核心,是逻辑学的旨趣和根本观点的明白确立,亦是逻辑学的思维方式和整个黑格尔哲学的体系框架的具体规定。黑格尔把概念认作存在的本质,把存在看作概念的外化,把真与善统一的世界看作概念扬弃其外化的结果,从概念自身的辩证运动引出解释世界的主客关系模式和主体性原则。概念的外化及外化的扬弃,亦即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差别与矛盾的展开和通过否定返回到概念的统一,构成了黑格尔哲学解释世界的基本思路及其理论的实质内容。从本质上说,整个黑格尔哲学就是一概念论。掌握了这种概念的理论,也就掌握了黑格尔哲学的秘密。可以说,概念论是揭开黑格尔哲学的秘密、把握黑格尔哲学的思路、体系构架和思想实质的一把钥匙。理解和把握黑格尔的逻辑学,如果不上升到概念论,或者对概念论作简单化的理解,就没有掌握到其核心和实质,就不能解开黑格尔哲学的秘密,把握其思想的底蕴。本文拟对黑格尔逻辑学概念论的立意作一研讨,希求探明概念论及逻辑学的秘密与其思想的实质和底蕴。
一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者同一的体系。在逻辑学中,本体论和认识论是紧密不可分地结合在同一个概念推演过程中的,它们都指向同一个目的,即从根本上解释世界,找出现实世界之必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的根据,说明世界的本质之是,论证现实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并为理性的探求确立一个终极意义上的价值取向。逻辑学所确立的解释世界的基本观点是确认概念是一切事物的本质、根据,是现实世界必然进展的内在目的和实体性力量,现实世界是概念各个规定性的展开和客观化及扬弃主客观的外在对立的过程,作为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即思维和存在的绝对统一的善和自由是世界必然进程的究竟目的和主体价值追求的终极目标。逻辑学把概念认作终极存在,它对世界的解释是以概念这一终极存在的展开和推演的辩证运动来阐释的,因而它对世界所作的解释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解释,而这种以终极存在的逻辑推演来解释世界的方式既规定了逻辑学的本体论性质和内容,也规定了逻辑学作为认识论的基本性质和内容,并且表明了逻辑学作为认识论与作为本体论实际上是同一个解释世界理论的两个方面。同时,逻辑学把作为事物本质的概念之由潜在到真在或实在的辩证发展过程展开为主客体的矛盾运动,并把扬弃主客观的对立、实现主客观的统一设定为这一过程的目的,从而在本体论、认识论和目的论的基础上确立了理性对善和自由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逻辑学因此最终引导到价值论,使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合而为一。
由此说来,逻辑学的立意可分析为三个层面:(1)在本体论层面上,旨在从事物、世界的本质、根据的意义上确立概念为宇宙的终极存在;(2)在认识论层面上,旨在确立概念自身所展开的主客关系及其辩证法为世界的终极解释模式;(3)在价值论层面上,旨在确立善和自由为客观世界必然进程的内在目的和理性所追求的终极价值。逻辑学的这三个层面的立意虽然依据其“预悬终点为目的并以终点为起点”的思维方式,按照概念从潜在到展开和显现的逻辑顺序,从存在论开始逐层深入地加以推演证实,但它们都只是在概念论中才得到明白地确立和具体的论证。概念论的立意也就在于在存在论和本质论的推演的基础上,明白地确立概念为终极的存在和终极解释的根据,确立概念的辩证进展所指向的善和自由为客观世界必然进程的内在目的和理性所追求的终极价值。
二
在本体论层面上,概念论旨在把终极存在归结为概念,它从概念的特殊化和客观化所展开的概念和客体的关系来论证概念是存在的本质,是现实世界必然进程的内在根据和实体性力量,是唯一全体,以此消解主客体的二元分裂。
确立概念为事物的本质,是概念论乃至逻辑学作为本体论的最根本的观点,对事物、世界的一切解释都是建立在这一观点上的,一切实存着的东西都被看作本质的表现,从而被看作概念的外在化。概念论的这一根本观点是建立在本质论所确立的本质先于存在、设定并决定存在的原则之上的。不过,本质论还只是在同一与差别的关系这一抽象的层面上确立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从本质所特有的反思性质和本质的必然表现来论证这一原则的。在本质的阶段,概念仅被当作普遍性的形式来表述事物本质的相互反思的规定性,它们只是在客观逻辑的意义上被使用,“只是特定的概念,自在的概念,或换句话说,是对我们来说的概念”[1](P331)。只是到了概念论,通过概念的三个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的展开和推演,形成向客体即具有普遍性于其自身内的表现为直接的存在或实存的个体事物的过渡,才表明了概念不仅是主观思维的形式,而且是事物的本质,事物作为概念的特殊化和客观化才是其直接存在和实存的真理。可以说,对“主观概念”的论述是逻辑学的概念本体论的真正确立,因而是逻辑学的核心。在这里,确立概念本体论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诉诸普遍概念的特殊化,借助概念的普遍本性由特殊性通过否定的自身回复使自身成为个体和个体事物通过特殊性而提高到普遍性的推论,表明概念作为包含特殊性于自身内的普遍性即是真正的个体,而客体、存在是概念各规定性的分化或特殊化,现实的个体事物则不过是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三个环节之展开了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诸主观概念的客观化,把概念的特殊化同时看作客观化,以此表明“存在是概念的外在化”[2](P283),客体即是概念的直接存在或外部实存,或者说是作为客观性实存着的概念。这样,概念作为存在的本质也就确立起来了。
通过对概念的规定性的展开和推论即以概念的特殊化和客观化来说明概念是存在的真正本质,构成了概念论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第一个基本立意。而概念论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第二层旨趣,便是从这一基本立意出发,依据客体是概念的特殊化和客观化这一基本观点,通过由客体到理念、善的推演来论证概念作为事物的本质即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和目的,客观世界的必然进展无非是构成其内在本质的概念自己外化自己、并不断扬弃其外化而实现自己的过程,因而概念即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1](P327)。这就为由确立概念作为终极存在到对世界必然进程的终极解释的过渡作了进一步的铺垫。而按照逻辑学的思维框架,概念论是跟在本质论之后对客观逻辑范畴的后思,从客体到理念、善的推演,即是从概念的辩证运动所展开的主客关系的层面对由存在到本质及本质的实现的过程所作的进一步思考和界定,旨在揭示本质和存在的真实关系和由存在到本质的进展的实质,以表明原先在客观逻辑中只认作主观思维形式的概念其实即是事物的本质,从而把本质和存在的关系归结为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进而表明由存在深入到本质,即是概念从作为其直接存在的客体中超拔出来而回复到主观性,并扬弃其主客观的各自的片面性,达到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自为存在着的统一”,以此证明概念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据和实体性力量。
把本质和存在的关系归结为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把理念看作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自为存在着的统一,其目的又在于确认“理念是唯一全体”[1](P427),并以这种“绝对唯心论”的一元论来消解“认主观性和客观性为一种僵硬的抽象的对立”[1](P378)的知性思维的二元论。这便是概念论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第三层旨趣。基于上述观点,概念论把“别的意识当作存在着的并直接地独立自存的事物,却只认为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理想性的环节”[1](P327),并力图说明,概念的运动所建立的对方,其实并非对方或异己的他物,而是概念的客观化,是概念“自己固有的存在和自己设定起来的东西”,是在概念自己本身内的存在,因而概念在它的对方中只是自己与自己结合在一起。[1](参见P325~326、329)在概念论看来,扬弃了“片面的主观性和那当前的客观独立性与主观性相对立的假象”,达到概念“自己与它自己本身的结合”,这就是“实现了的概念”即“理念”[1](参见P396、426)。这样,理念就是唯一的全体,概念论通过取消概念以外的存在而消解了二元论。
无疑地,逻辑学通过概念论最后所确立的是绝对唯心论的观点。然而,透过唯心主义的形式,我们可以发见概念论在本体论层面上所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首先,概念论确立了本体论上的普遍主义原则和理性主义原则,把理性所把握的普遍规定认作事物的本质,用普遍性的东西的特殊化来解释现实事物,把现实事物看作“个体化的普遍性”[1](P340),即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个体事物,从而把对对象的把握转化为对这对象的概念即其普遍本性的意识。黑格尔也由此提出了“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1](P356)、“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1](P340)、“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1](P356)的命题。它们突出地表现了近代哲学的理性主义精神,确立了理性对事物的解释和支配的绝对权力,从而构成了现代性原则的最重要的理论根据。其次,更重要的是,概念论确立了本体论上的主体性原则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原则,试图赋予主体、精神的实体性以客观根据,并为终极解释确立主客关系的根本原则,以克服康德和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同时克服谢林的实体观的形而上学性,从主体自身中所展开的主客观辩证法去解决主客对立这一近代哲学的根本问题,消解主客二元对立的假象。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普遍性”、“概念”本质上是作为思想、精神、主体的代名词来使用的,因此,普遍概念的特殊化本质上是思想的客观化,客体被看作思想的外部实存,而善的世界是精神主体扬弃其直接的主观性和客体的直接的客观性而达到的思想的外部实存与思想自身的绝对统一。这样,本质和存在或概念和客体的关系也就转化为思想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主客关系的理论因此构成本体论的深刻内容,而主体性原则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原则则成了解释世界的最高原则。概括说来,概念论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立意,一方面是从事物本身的普遍性去说明事物,另一方面是从主体去说明客体,而这两个原则的结合一方面使思想作为事物的本质、实体获得了客观的根据,克服了康德和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另一方面又赋予客观世界以主观的意义,把真实的世界理解为思想的真正现实,理解为存在与思维的绝对统一,并因此消解了主客的二元分裂。
三
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概念论旨在从概念自身由潜在到自为自在的发展的必然性的推演来建构世界的逻辑结构,确立概念和概念的运动所展开的主客体的辩证法为世界的终极解释的原则和模式。如前所述,逻辑学对世界的终极解释是从概念这一终极存在出发的,其根本观点是把概念认作现实世界必然如此的内在根据、终极理由,以证明现实性的合理性。显然,这一终极解释的原则要到概念论才明白地确立起来。不仅如此,概念论又是整个黑格尔哲学对世界的终极解释的基本模式和体系框架的原则规定。
从广义上说,概念论对世界的终极解释是从三个层面来进行的,它们都可以看作广义认识论的内容:一是本体的层面,即从概念的特殊化和客观化及扬弃其客观性的外在性而实现自身为真实的存在的必然性来说明现实世界必然进程的合理性的根据;二是存在的层面,即通过赋予概念的运动不同于存在的“过渡”和本质的“映现”的独特的“发展”性质,从概念自身由“潜在”到“自为自在”或“真在”、“实在”的进展的必然性来建构世界的逻辑结构,以概念的这一发展所展开的从客体到善的理念的逻辑来规定存在的过程和性质,一方面把客观逻辑层面上的存在论和本质论的解释提高到概念、思想的主观逻辑意义上的阐释,另一方面又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具体说明从自然到精神的必然进展的合理性确立最终的根据和基本框架;三是目的论的和价值的层面,即通过目的关系的推演,借助合目的性的活动和理性实现善的冲力来说明现实世界必然进程的合目的性和主体的价值取向,把现实世界的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论证、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在这三个层面中,本体层面的解释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起着奠基的作用,存在层面的解释是本体层面的展开,它构成终极解释的基本方面,因为终极解释即是解释存在或世界的必然进程。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层面的解释是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论述的:现象学的(以意识之由现象到本质的进展的形式来阐释)、客观逻辑的(以客观逻辑的范畴之由存在到本质的推演的形式来阐释)、主观逻辑的(以概念的辩证运动之由客体到善的理念的进展的形式来阐释)和应用逻辑学的(以概念的经验形态即客观世界之由自然到精神的进展的形式来阐释),而概念论的即主观逻辑的阐释既是对客观逻辑的从而也是对现象学的阐释的提高和补充,又是为应用逻辑学的阐释确立最终的根据和基本框架。在概念论中,存在层面的解释又通过目的论引导到价值层面的解释,把理性自身的价值追求引入到对世界的终极解释中,确立为终极意义上的根据。这样,逻辑学就在概念本体论、目的论和价值论的基础上确立了关于世界的终极解释的主客关系模式。
概念论这一终极解释的理论既是由存在论和本质论发展而来的,又是对存在论和本质论的解释模式的扬弃和超越。存在论的解释是采取一种直接性的观点,把事物看作直接存在着的东西。这种直接性的观点正是普通意识对于事物、世界的看法。从存在论到本质论的推演是对这一解释模式的扬弃和超越。本质论的解释采取的是反思的观点,它深入到了事物的底层和表层的关系层面,从底层和表层的相互反思去说明事物的本质和存在。但这种解释模式还只是具体科学的解释模式,仍然停留在客观逻辑的范围内,仅是一种对象思维,尚未把对象及其本质和存在的关系放到主客关系中来思考和解释,因而被看作尚未把握到本质和存在的完全统一。因此,逻辑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也就不像一般认识论那样终止于本质的阶段,而是在本质论之后还多了个概念论。在黑格尔看来,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对世界之所是的解释,还须上升到概念的、主客关系的层面。只有把事物的本质认作概念,从概念的辩证运动所展开的主客关系去把握本质与存在的关系和现实世界的必然进展,才能达到对事物、世界的真理性认识。这也就是概念论解释模式的要义。
从本质论的模式进到概念论的模式,是从反思式的思维上升到思辨的思维,从具体科学的单纯对象思维进到哲学的主客关系思维。这种思辨的主客关系思维表现为一种双重的否定,其“主要的特点则是对两极端的否定”[1](P389):通过概念的外化和扬弃外化的运动,一方面否定概念本身的直接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否定客观世界的直接的客观性。其核心思想是消解认主客为抽象的二元对立的知性观点,把普通意识所假定在先的客观世界的独立自存性宣布为假象,并把它降低为概念的外壳或实存,从而把本质与存在的关系归结为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从这一关系的矛盾进展去解释世界,并通过合目的性的活动把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结合起来,最终引导到价值论的解释上。这种解释原则,借用黑格尔自己对斯宾诺莎泛神论的评论所用的术语,可以称作“无世界论”[1](P315),即是说,它是对客观世界的独立自存性的否定,是把客观世界消解为单纯的现象甚或一假象,以此来确立概念为世界的本质、为真正独立自存的实体。这种对客观世界的独立自存性的否定构成了黑格尔的否定性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要义,是黑格尔借以确立概念为终极解释的根据的思维模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无疑地,概念论的解释模式是唯心主义的,黑格尔自己也公开申明“概念的观点一般讲来就是绝对唯心论的观点。……因为哲学把别的意识当作存在着的并直接地独立自存的事物,却只认为是构成概念的一个理想性的环节”[1](P327)。然而,同样确定的是,逻辑学关于解释世界模式的结构安排以其特有的辩证法的深刻性和巨大的历史感,揭示了人和人类对世界之所是的认识发展的逻辑,即由直接存在逐步深入到背后的本质、由表象的直观和单纯对象的抽象反思上升到思辨的主客关系思维的深化过程。黑格尔把人对世界的认识看作一个由客观到主观、由存在到本质再到把本质认作概念从而把现实世界认作主客观的统一的过程,并因此把主体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引入到对世界的终极解释中,从主客观的矛盾进展和主体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去解释世界。尽管黑格尔把主体仅仅理解为精神、理性,把主体的实践活动只看作抽象的精神的劳动,而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但是他的这种把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引入到解释世界的模式中,从主客关系的矛盾进展和主体的活动去解释现实世界的思维取向,与马克思所提出的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P58)的思路是很接近的。列宁在其《哲学笔记》中也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毫无疑问,在黑格尔那里,在分析认识过程中,实践是一个环节,并且也就是向客观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绝对的’)真理的过渡。因此,当马克思把实践的标准列入认识论时,他的观点是直接和黑格尔接近的”[4](P228)。黑格尔正是通过概念论把实践引入解释世界的认识论中,从主体的方面去理解现实世界,并力图把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统一起来,使近代西方哲学解释世界的理论框架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而且其合理内核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思想前提。
四
在价值论的层面上,概念论旨在确立善和自由为客观世界必然进程的内在目的和理性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对善和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理论确证,是逻辑学在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上全部论述的落脚点,也是整个黑格尔哲学所指向的终极目标。而善和自由作为终极价值是在概念论中确立起来的,并且主要是通过概念与客体的目的关系的推演和理念实现客观世界与它自身的同一性的辩证运动、特别是理性的双重运动即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的阐述来论证的。在概念论的第二部分“客体”中,黑格尔已通过由化学性到目的关系的过渡,尤其是“目的关系”的推论,把作为客体的概念超出其外在性和直接性,回复到主观性、独立性,设定为客体本身发展的目的,并引入合目的性的活动作为目的实现的中介。在“理念”这部分中,黑格尔又通过理念实现其自身的辩证运动的阐述,进一步把善认作世界的“应如此”和“究竟目的”,并“把善的真理设定为理论的和实践的理念的统一”[1](P421),确立为理性所追求的终极价值。
黑格尔把理念看作一个过程,认为“理念的运动过程是这样的:即概念作为普遍性,而这普遍性也是个体性特殊化其自己为客观性,并和普遍性相对立,而这种以概念为其实体的外在性通过其自身内在的辩证法返回到主观性”[1](P403)。理念一方面作为概念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又通过特殊化和外在化而作为概念的客观性实存着。理念的这两个方面虽然潜在地是同一的,但却不是自为的同一。对于主观理念来说,客观性就是那直接出现在面前的世界,它是一个被假定在先的外在的宇宙。但是,理念出现在世界上,“深信它能实现这个客观世界和它自身之间的同一性”,“并能够提高这种确信使成为真理。理性复具有一种内在的冲力,把那据它看来本来是空无的对立,复证实其为空无”[1](P410)。理性的这种内在的冲力是一种双重的运动,即“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前者是“认知真理的冲力”,后者是“实现善的冲力”[1](P411);前者在于“认识这世界是如此”,后者在于“使得这世界成为应如此”[1](P420)。这样,黑格尔也就通过理念的辩证运动,通过理性的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论证了世界的“是如此”和“应如此”的辩证统一,建立了客观世界与理念自身的同一,并因而把善设定为“世界的究竟目的”。
善作为理论的和实践的理念的统一,作为主客观的统一在现实世界中的实现,从根本上说,是客观世界符合其概念或存在符合其本质,因此它意味着客观世界的完善化。另一方面,善又是主体凭借主观的内在本性(这本性现在被当作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以规定并改造客观世界,扬弃其客观性的直接性和外在性的结果,是主体对世界所提出的根本价值要求:“善趋向于决定当前的世界,使其符合于自己的目的”[1](P419)。这样,善也就同时从主体的方面被确立为终极价值,而且黑格尔也因此把主体实现这一终极价值的活动与客观世界实现自身完善性的目的的辩证运动统一起来,通过前者赋予后者以主观的意义,同时又通过后者赋予前者以客观的性质。而主体通过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扬弃主客观的对立,决定当前的世界,使其符合于自己的目的,意味着思维从存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在他物中自己与自己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理性的“独立自决”,即精神的自由,“因为自由正是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自己依赖自己、自己是自己的决定者”[1](P83)。这样,善的实现从主体自身方面来说又意味着精神的自由。对善特别是自由的确证是概念论因而是逻辑学一切立意的根本目的,概念论的第一句话就是认定“概念是自由的原则”[1](P327),而概念也正是作为对客观逻辑范围内的必然性的思维和对“最坚硬的必然性的消解”即作为自由的原则被确立为逻辑理念的最高阶段和存在与本质的真理的[1](参见§158~§159)。
对善和自由的终极价值的追寻是逻辑学中最富有意义的理论探求,也是逻辑学深刻思想底蕴的最重要的昭示。其深刻性在于揭示了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强调了思维、精神要实现自己为真实的东西,就必须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发挥出来,客观化自己,把自己转化为存在、客体,并通过认识活动接纳存在着的世界进入主观的表象和思想内,以扬弃自身主观性的抽象性和片面性,同时凭借主观的内在本性规定和改造客观世界,排除客观世界与自己本身的对立,使客观世界来适合于自己的目的,实现主体的自由,而且肯定理性“具有绝对信心去建立主观性和客观世界的同一,并能够提高这种确信使成为真理”[1](P410)。黑格尔还把自由看作精神的本质,因而精神通过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而实现自由便是精神的自我实现。黑格尔的逻辑学通过概念论对精神实现其自由的论证,其深刻意义正如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的伟大之处”时所揭示的,在于“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5](P120)。不仅如此,黑格尔把自由不但看作认识论的范畴,而且更看作本体论的范畴,它意味着“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1](P83),思维即是唯一实体,存在就是思维,思维在他物中即是在自己本身中。这样,对自由的论证同时也就否定了精神最初在与客观世界的对立中所表现出来的单纯的主观性,把精神提高到绝对,黑格尔也把它称作“精神提高到神性”[1](P390)。黑格尔依据他那个时代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确立了精神、人作为宇宙实体的地位,赋予其至高无上的价值。
黑格尔把克服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实现善和自由,认作哲学的唯一任务,从而把哲学的任务由解释世界转变为改变世界。他说:“正如宗教和宗教崇拜在于克服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同样科学,特别是哲学,除了通过思维以克服这种对立之外,没有别的任务。认识的目的一般就在于排除那与我们对立的客观世界的生疏性,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使我们居于世界有如回到老家之感。”[1](P378)黑格尔通过确立善和自由为世界的究竟目的和理性的终极价值,把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世界的“是如此”和“应如此”、客观世界的辩证进展和人的价值追求及其本质的自我实现、世界的完善化和人的自由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把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结合为一体,把世界观和历史观、自由观内在地统一起来。这亦体现了逻辑学之概念论的立意的深刻之处。当然,黑格尔仅仅是在头脑中来改造世界,以抽象思辨的否定性辩证法来代替物质的批判,而且其实质是否定客观世界的独立自存性,因而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构想。
我来回答你吧:
1.黑格尔对于自由概念的分析及其意义
深受卢梭影响的黑格尔,采纳了前者对“自由”一词的误用,把自由定义成服从警察的权利,或什么与此没大差别的东西。黑格尔认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交往所使用的风俗和习惯是普遍自由和个体自由一体化得以实现的社会媒介。黑格尔不把公共生活看作是私人自由领域互相限制的结果,而把它看作是一切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机会。
2.黑格尔对犯罪与惩罚的理解
黑格尔从个人间相互承认的基本形式出发开始其哲学解释,他把承认的基本形式概括为"自然伦理"。直到这些最初的承认关系遭到各种斗争的破坏,而这些斗争形式被认为是一种中间状态,并被统称为"犯罪",一种社会整合状态才浮现出来,它在形式上可以理解为纯粹伦理的有机关系。盲目的破坏行为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根本就不是犯罪,因为它们缺少法律上承认自由的社会前提。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无意识的犯罪,大家都不想违反法律,而是都在争谁符合法律。就算谁违反了法律,也不是说他不承认法律。所以称为无犯意的犯罪;
第二种,他清清楚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的,但是他还用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论证,或者黑格尔说他是自己给自己立法;
第三种,清楚的知道法律,但就是要违反法律,而且是用暴力的手段违反法律。
刑罚,黑格尔叫作否定的否定。因为犯罪是对法的否定,犯罪行为否定了法;刑罚惩罚犯罪,是对犯罪的否定。黑格尔讲,否定的否定在法上的含义就是恢复法,恢复被犯罪侵犯了的法的原来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罪犯这个人或这个行为,而是在于恢复法原来的含义和威望。
3.如何看待良心自由及其局限性
黑格尔根据不同情况下意志自律(或译“自决”)发展的程度,区分出下列三种形式的自由:直接的或自然的自由(对应于康德的自然的自由),反思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对应康德的自律)。你说的良心自由就是第三种自由,理性的自由。它要求从伦理立场对欲望进行改造或“净化”,以便让理性的意志创造或决定其终极目标,——理性自由在这过程中要求自身保持自由——,并让所有其他目的服从于这一终极目标。因此,理性自由可以认为就是完全的理性自决。在黑格尔看来,一个其行为包含理性或绝对自由之人的养成,需要使欲望服从于理性的伦理思考。
4.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在其伦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的分析
黑格尔识别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哲学方法论是唯心思辨的社会历史观,标准也是唯心思辨的所谓伦理理念(绝对理念在特定阶段的表现)的发展水平。他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厘定为两个处在不同历史发展水平、具有不同伦理和历史价值地位的领域或阶段,强调国家在伦理和历史价值地位上高于市民社会,以论证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市民社会以国家为目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5.黑格尔对社会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包括贫困和不平等等问题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是现代社会危险的自我威胁。
6.黑格尔对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差异的分析
国家以它至高无上的意志、伦理精神把整个民族凝聚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个人只是国家的一些环节,生活在国家中,才能获得个人的人格、自由和价值。
7.如何看待黑格尔对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批判
黑格尔无法接受法国大革命的那些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自由 、平等、人民主权、民主参与、人权、契约论国家、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衡、舆论监督,等,他并不认为这些观念是组织社会和政治世界适宜的手段。
你看书没有自己的理解吗?
不懂就多看几篇咯
又是字数大比拼,唉~~~
额…晚上我将去参加同一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