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西藏的中央管理机构是鸿胪寺
明朝恢复鸿胪寺,并设过九关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数民族事务。还设有提督四夷馆,掌国内外各种民族文字的“译书之事”。从永乐五年(1407)起,设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翻译语言文字。正德年间 (1506~1521),增设八百馆;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暹罗馆。明朝在全国分置十三个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又置十五都指挥使司以领卫所番汉诸军,其边境海疆则增置行都指挥使司”。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形式:①沿袭唐制,设羁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②推行土司制,全国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③在西藏设朵甘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并广封当地佛教各派法王。
清朝西藏的中央管理机构是理藩院
理藩院是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 ,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当然,古代官职只能划分不是太清楚,明清礼部应该也都涉及到一些少数民族管理的范围。
洪武8年(1375年)朱元璋发给西藏喇嘛圣旨,对西藏进行管辖。1727年,雍正帝设驻藏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