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变更合同应双方协商同意之后重新签定,单方面变更合同是无效的。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