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受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应在担保物财产中优先受偿。
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等,再支付税款最后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