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还需要还欠别人的钱吗?

人死后还需要还欠别人的钱吗?现在需要父债子还吗?
2024-11-24 09: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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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回答2:

需要以其存款,物品等来抵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扩展资料:

但债务人死亡后,对应的债务并不会消失,而会由于死亡债务人的责任继承关系转移到对应的责任人身上。由责任人承担相关债务,即责任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继续构成原债务关系。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

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回答3: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运用民法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eww之债,或者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4)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观点,因此不完全正确

回答4:

严格来说,父债子还是不成立的,因为任意两个独立个体 其资产也是独立的,父死子承,只是法律上的亲缘继承,但不没有继承其债务的义务,所以你如果遇到麻烦的话,请查阅继承法债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