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A把货物存于B处(被储存货物是可储存物,即货物不会因为时间问题而改变原有属性),如果是有偿存放,应该符合保管合同的规定,那么B就是保管人,应该履行保管义务,保管人没有权利处分保管物。在A因某种原因出事没回来的情况下,B没有A的授权处分了保管物,如果A事后追认B的处分行为,那么B的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B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B返回被存储货物的销售价值时,可以要求A承担A逾期的保管费用。
当然第一个问题还有好多种情况,都要一一说清楚的,因为问的问题比较笼统,所以不能泛泛而论。
第二个问题B作为原公司的合法继承主体,是有权利对原公司任何债权债务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所以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处分的权利。不论A是在职还是辞职B都有权对A损害公司的利益要求赔偿。对于是否胜诉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为这个问题存在A在职或是A辞职的情况,可能B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可能回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真的涉及这两个问题,建议咨询者尽快找律师咨询。就目前状况而言第二个问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不能小视。
1、只要不是恶意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2、以前一家公司的名义起诉。
个人观点:
问题一:B无需负责,该案例中除非能够证明B故意以低价售出,否则B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需对差价负责。
问题二:“耍手段作假私谋公司钱”这个要看具体手段和金额了,如果构成刑事问题的话肯定可以;“B某收购”可以公司名义向B起诉,要求返还等。
两个问题都不是很清楚,等待更好的回答,我也跟着学学,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