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法定的探视权,而另一方则承担法定的协助义务。享有探视权一方未给付抚养费的,应向子女补足相应的抚养费,但对方不得以未给付足额的抚养费而拒绝履行其协助义务。只要一方行使探视权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人不能剥夺其探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对方可以拒绝探视。《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