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在我国合同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你的情况应该分别对待,看到底是不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我国<合同法>对合同之债的履行顺序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二、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上的履行日期是某日以前,就不构成违约,如果固定某一天或某一阶段履行,提前履行的就属于违约.
一般构成违约,但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一般而言,提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债权人原则上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具体情形又有所区别。如《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明显体现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合同法》第392条关于存储合同的规定则不鼓励提前履行。
2.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提前履行。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由债务人负担。
你可以详细看看以下法条:
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392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76033767.html
不一定,要看具体 case,假设赠予合同中,赠予人承诺在被赠予人上学时给买自行车,而被赠予人上学前收到赠予人的车,合同当事人不违约。反之,赠予合同中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但已赠予的不能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