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评价就是对地下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作出科学的、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地下水资源评价包括水质评价和水量评价两个方面,水质评价是水量评价的前提,水量评价是地下水资源评价的核心。通常所说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是指对地下水资源的数量进行评价。
地下水资源评价,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①局部水源地地下水资源评价。即在局部地段(水源地)影响范围内,为保证某具体部门的供水而评价地下水资源;②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即大面积范围内(如某一水文地质单元或某一行政区划内),为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或综合利用自然资源而评价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利用原则。地下水资源评价应以可持续利用为前提。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是在保证生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地下水系统能永久持续提供一定水资源量,以满足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时,应在不发生不良生态和环境效应条件下,提供当今时代和未来时代均可以持续利用的水量。
(2)“三水”联系,互相转化,统一评价的原则。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都是水文循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水”相互联系,互相转化。尤其是地下水与地表水联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常相互转化。开采地下水时,使这种转化更为明显和加强。因此,在评价区域地下水资源时,特别是在总的水资源不够丰富的地区,应注意评价在含水层开采条件下,地表径流的变化值,最好是将该区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评价,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3)以丰补欠,合理调控的原则。含水层系统具有强大的调蓄能力,可视为地下水库。合理调控地下水位既可减少甚至避免蒸发损失,又可增大地下水可采资源量。利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区域水资源综合平衡,合理截取雨洪水,以达到充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做到旱年旱季最大水位降不要超过允许降深,且消耗的储存量丰水年能完全补回。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以多年平均补给量作为允许开采量。
(4)考虑人类活动增加或减少的补给量及排供结合的原则。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应考虑评价区内有无人工水利工程建设,例如修建水库、开挖渠道及运河等。这类活动会引起地下水的补给量增加或减少,应考虑如何把这些水用于供水或灌溉的可能性,即考虑供、排结合的可能性。这不仅可以一举两得,节约资金,对于地下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也是解决水源不足的一种理想途径。
(5)安全开采,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地质后果的原则。开采地下水使水位下降,可能引起一些不良的后果,如土壤干旱、农作物受损、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等。因此,在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必须对环境地质等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要作出预测和提出防治措施,以达到安全生产为原则。
(6)以地下水系统为单位的评价原则。为了较准确地计算地下水资源量,避免重复计算,一般来说,应以地下水系统或水文地质单元为单位评价地下水资源,如对浅层水含水系统和深层水含水系统应分开计算评价等。对局部水源地,还应考虑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开采方案相结合,评价地下水资源。
(7)用补给量评价开采量。即用各种方法计算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开采量)是否有补给保证,还要用补给量进行论证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