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需要提供: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的主要区别是在税务上:
1、非独立核算,不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能单独领用发票,可以在总公司下设单独账户,统一纳税。
2、独立核算,能单独开立基本账户,能单独领用发票但也要单缴纳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