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不是按照户口计算的,是按照实际损失的减少计算。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是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
3、实务中,对于固定收入者,一般要求索赔者提供工资单和税单,扣工资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4、提供不了上述证明的非固定收入者,可以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5、无法提供近三年收入的,但能够提供其所处的行业和工作种类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的平均收入(可查询统计局数据);
6、以上均无法举证的,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