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从设施设备的权属角度来看,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属于共有设施设备,根据
《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
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
;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
和具体事发情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业主是无权查看物业区域内的监控录像。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需要公安部门过来才可以查看。
法律分析
小区录像并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一般小区公共场所、共有部位才可能安装监控探头,这些场所并不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 虽然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牵涉其他业主的利益,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个别业主随意查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物业可以制定相应的流程,确保大多数业主的隐私安全才能允许查看监控录像。小区业主并不可以随意调小区的监控的,如果你想要调取监控的话,的确是需要公安部门过来,才可以调取监控,物业的要求是正常的。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也可在公安部门在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