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需要的证据有哪些,怎么证明夫妻分

2024-11-27 00: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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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三)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如房屋产权等)的证据;
  3、取得债权的证据
  4、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夫妻一方中认为是其中一人的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主张的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