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40万元。
一、贷款额度的确定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利率。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贷款。
二、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十年。
贷款期限加申请人的年龄,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
扩展资料
淄博公积金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首套房贷款期限五年(含)以内的,利率为3.5%,五年以上的,利率为4%。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不调整利率,仍执行合同利率。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淄博市公积金贷款区分首套房、二套房、购房者身份,具体如下:
1、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职工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及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2、淄博市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在淄博市首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
3、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住宅最高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二)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以内。
(三)首付款金额加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
(四)房屋产权共有的情况下,贷款额度的确定
1、夫妻共有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款额度。
2、非夫妻共有的,买受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以买受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来计算贷款额度。对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享有份额没有明确约定的,视为等额共有。
合力贷款购房,共有人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均为共同借款人的,以所购住房价值计算贷款额度。
扩展资料:
淄博市公积金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二、贷款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2、独门独院、二至三层楼形式的独栋别墅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首套房贷款者优先。有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视其拥有一套住房。
参考资料:淄博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参考资料:淄博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目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贷款额度60万元保持不变,但还款能力的认定有调整。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还款能力的确定根据以下四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月收入合计计算。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商业贷款的,其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其中:合力贷款的,家庭月收入、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均按借款人(含配偶)加共同借款人的合计数计算。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提供担保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视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并计算确定还款能力。其中,合力贷款的,对外担保金额按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未解除的对外担保金额合并计算。
(四)工资收入的确认原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申请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印章。
申请人、配偶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对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缴存养老保险的,以养老保险缴存基数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提供养老保险处打印的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对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的,以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作为工资收入认定标准(提供近期银行盖章的一年银行工资流水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具体可贷额度,需要携带夫妻二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到您将办理贷款的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