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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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13: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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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海关总署经研究并商商务部,就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许可证”)。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是指:(一)上述4种物项的单一成份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 (二)上述4种物项的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