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要负担全部责任。
1、因为是“全托”时间发生的,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2、可以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等等。
3、如果因此造成有后遗症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一次性算断,也可以根据以后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起诉。
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与幼稚生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对幼稚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与幼稚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有第三方造成幼儿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由幼儿园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伤害,则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监管不力的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要负担全部责任。
1、因为是“全托”时间发生的,幼儿园负全部责任。
2、可以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造成的误工费等等。
3、如果因此造成有后遗症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一次性算断,也可以根据以后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起诉。
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与幼稚生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对幼稚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与幼稚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