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需要年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注册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监理人员的注册、变更注册、注册年审、专业认定、注销注册、补办证书和持证上岗等有关工作。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按规定由建设部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监理员的注册管理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负责。
二、监理人员申请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国家监理工程师填写《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省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分别填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江苏省监理员注册申请表》(附表2、附表3);
2、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4、监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
6、监理企业为其监理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证明(原件,监理员暂缓提供);
7、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监理人员近期免冠照片(1寸);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监理人员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填写《国家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4),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省注册监理员分别填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江苏省监理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5、附表6);
2、监理人员注册岗位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监理人员与原监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5、监理人员与新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
6、监理企业为其监理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证明(原件,监理员暂缓提供);
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监理人员,如确属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原单位离退休证明材料。
五、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监理工程师在与原注册监理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期内的;
2、监理工程师在原注册监理企业工作未满一年的(以注册证书核发之日起算);
3、监理工程师所在的监理企业有升级、增项事宜和新设立的监理企业未满二年的(以资质申请事项批准之日起算);
4、其他原因不能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六、监理人员申请注册,原则上在每年的年初集中办理一次;监理人员申请变更注册,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31日集中办理一次。
七、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在资质批准后一个月内应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变更注册或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预备案(附表7)手续。国家监理工程师在办理注册预备案手续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待下一年度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八、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申请注册,并在该监理企业执业。如监理人员在二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注册或从业的,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核准注销注册;属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由省建设厅直接注销注册;属省注册监理员的由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直接注销注册。对被注销注册的监理人员在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九、监理人员在监理企业确属虚设挂靠的,由原批准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且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人员实行注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前集中进行一次,年审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十一、监理人员全面履行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有工程监理业绩,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年审结论为合格;监理人员基本履行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有工程监理业绩,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或无工程监理业绩,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十二、监理人员在注册年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理人员注册年审申请表,统一填写《监理工程师年审申请表》和《江苏省监理员年审申请表》(附表11、附表12);
2、监理人员注册岗位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
4、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工作总结;
5、监理人员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在监理人员注册年审工作中,对年审合格的人员允许继续执业;对年审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国家监理工程师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核准注销注册,且1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对年审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省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分别由省建设厅和省辖市建设局直接核准注销注册,且1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对年审不合格的国家监理工程师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核准注销注册,且2年内不得重新注册,对年审不合格的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分别由省建设厅和省辖市建设局直接核准注销注册,且2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十四、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其注册岗位证书自行作废,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且1年内不得重新注册;监理人员如不再从事监理工作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因故取消资质的监理企业,由原批准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该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注销注册手续。
十五、监理工程师在申请注册时,省建设厅根据其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核定其从事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申请年审时,省建设厅根据其申请跨项专业表(附表13)及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核定其跨项专业。每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如监理工程师的跨项专业申请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原批准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注册,且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十六、监理人员确因遗失岗位证书,在申请补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理人员补证申请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填写《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8),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省注册监理员填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和《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附表9、附表10);
2、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监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在省辖市以上媒体登载的遗失证明材料(原件);
5、监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监理人员近期免冠照片(1寸)。
十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监理人员上岗牌由省建设厅统一监制,加盖监理企业印章。
十八、未取得注册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否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江苏省建设厅
监理员需要年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注册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监理人员的注册、变更注册、注册年审、专业认定、注销注册、补办证书和持证上岗等有关工作。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按规定由建设部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监理员的注册管理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负责。
监理员的年审由监理单位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负责,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