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公正及时 一裁终局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发生于国际、国内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质量、专利、版权、商标、工程项目、海事、海商、运输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如果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