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伤害学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的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由此对该类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原告张某系某中学在校学生。2002年5月10日,张某在校学习期间,因其同班同学李某与石某嬉笑打闹,不慎被李某所扔的打火机致伤左眼,被送往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4天,共支付医疗费8854.90元。经法医检验鉴定,原告张某因伤致左眼球前房出血,视网膜出血, 脉络膜裂伤致裸眼视力0.02,构成七级伤残,损伤程度属于重伤。2003年8月4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张某亦于同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李某赔偿25000元的协议。后张某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其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