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是版权人未明确禁止翻唱,且注明原唱、词曲作者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不为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能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翻唱歌曲不算侵权,因为楼主并没有把翻唱的歌曲拿出去卖。
如果拿出去卖就是侵犯版权了,这样子法律会追究的。
另外一提,就算把一首非常摇滚的曲换成钢琴版,再拿出去发售的话,也算是侵权。
不一定,只有翻唱用来赚钱,且没有通知版权公司,并且没有署名原唱,自己是翻唱,则算侵权。
其实署名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的没得到版权公司的版权和有没有用来赚钱
而且翻唱已经死去30年以上的歌手的歌曲,则不算侵权。
那要看你是不是公开发行了,要是没有经过原创的许可私自发行就算是侵权
那些翻唱别人歌曲出在专集中却没有争得版权所有方同意的,当然就是侵权。版权的所有权嘛。比如说前一阵子的某以翻唱出专集的女歌手,未挣得别人同意就擅自翻唱了他人的歌。这种情况被批评是理所当然的,也是令所有维护唱片业秩序的人所不齿的。
但是如果是你自己随便录个音唱着玩啊,就无所谓了。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或者以达到宣传广告为目的的翻唱是要讲究版权问题的,要是用于以上目的的最好去和他们谈谈版权。要只是用于娱乐方面的那就只是娱乐娱乐罢了。
象迪克牛仔他以前只是在迪吧里唱歌为职业的,就是不停的演唱别人的歌,一唱就40年后来就因演唱了一首《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出名了,感动的眼水直披。世道多沧桑啊!象迪克牛仔这类的就不算是侵权行为。
象刚你说的彩铃公司要你的歌做彩铃那绝对是要谈论版权问题的,这个是合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让他们白用你的歌。
翻唱需要得到原唱歌手或版权持有公司授权后才能在公共场合进行演唱 否则将会侵权
用来出版发行或通过在演出活动中演唱获得商业利益才叫侵权,歌手在翻唱时必须获得原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授权关于网络翻唱问题,从法律上讲只要没有用来获得商业利益就构不成侵权,否则的话唱k就都犯罪了,但是卡拉ok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就是问题了。如果是作为练习、学习使用不是。如果用于公众表演要看是否免费1、演唱者没对主办者收钱2、主办者没对观众收钱。除此之外的其他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不算!只要不是参加盈利性的商业演出。
假如事先跟作词作曲的创作者沟通好~~就是买好版权,多少人唱都没有侵权~~~与歌手没有关系~~他们也是跟作词作曲的人买版权的~~关键是看作词作曲的人~~但是要是没有买版权~~那就算是抄袭~~,只要发唱片,有盈利性质的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