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原因是()

2024-11-24 04: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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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原因是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它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