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86条、赠与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因此,司法原则中关于不适用于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并未包括法庭上承诺赠与房产给女儿的情形下,在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女儿名下之前,赠与人(父母)拥有任意撤销权。
只要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女儿名下,赠与人(父母)就有权撤销赠与。